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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时间:2021-02-25 17:10:16    阅读次数:1895    保护视力色:       

 第一条 为规范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会议(以下简称会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宣城市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一)分析全市律师工作形势,研究并提出全市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和工作措施;

 (二)研究、贯彻、落实市司法局、市律协,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有关律师工作的部署和决议、决定;

 (三)研究、决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以及提请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和其它事项;

 (四)督促、检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研究、决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撤销,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人选方案,并决定是否提请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

 (六)研究、决定秘书处等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方案,并决定是否提请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

 (七)研究、决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有关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议邀请市司法局领导、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负责人列席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其他与会长办公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必须由会长办公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长、副会长因故请假的,可在会前、或会后及时提交书面意见。

   第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议题由会长决定,或副会长、秘书长提出后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单独、联名以及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向常务理事会提交的议案,应当作为会长办公会议议题。     

   第七条 秘书处应当在会长办公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议题等事项通知会长办公会议全体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会长、副会长收到会议通知和材料后,应就会议议题的相关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准备。

   第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问题、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就研究事项进行表决时,必须经会长办公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对表决通过的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应当遵照执行。

   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进行表决时,可以采取电邮、电话、电传等方式。

    第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出席、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如系会议议题、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会长办公会议记录工作,会议记录由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记录人员签名。

   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秘密。

   第十四条 本规则经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宣城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宣城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效率,实现议事、决策活动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宣城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事、决策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研究、贯彻、落实市司法局、市律协,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有关律师工作的部署和决议、决定;

   (二)组织召开全市律师代表大会;

   (三)决定理事会会议提前、延迟召开,以及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四)负责落实理事会决议、决定;

   (五)研究全市律师行业管理、业务发展以及律师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六)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七)听取秘书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八)审查、批准市律师协会的年度会费收支预算方案,并监督实施;

   (九)审议市律师协会的年度会费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十)研究、决定市律师协会大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处分和重大财务支出;

   (十一)研究、批准市律师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决定聘请市律师协会顾问;

   (十三)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十四)决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调整、撤销以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免;

   (十五)向理事会提出增选、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和会长的议案;

   (十六)决定秘书处等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撤销;

   (十七)接受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对常务理事所提质询案的答复;

   (十七)研究、决定市律师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应至少每四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单独、联名以及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向常务理事会提交的议案,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或者先提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

    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题,事先应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形成书面材料。

    第七条 秘书处应当在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议题等事项通知全体常务理事;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邀请市司法局领导、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负责人列席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律师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应当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确因出差、开庭、出境、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二日前通过秘书长向会长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常务理事因故请假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就会议议题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由全体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出席方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和决议,须经全体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决定,实行表决制。

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就某一事项作出决议、决定。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的决议、决定与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出席、列席会长会议的人员,如系会议议题、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对表决通过的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对已形成的决议、决定,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秘密。

    第十六条秘书处负责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工作,会议记录由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记录人员签名。

常务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秘书处应当于常务理事会会议闭会后将常务理事出席会议情况在宣城律师网发布,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重要决议、决定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