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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加入登记审核服务规范

时间:2012-12-21 20:49:25    阅读次数:3909    保护视力色: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加入登记的服务部门、服务依据、服务类型、服务流程、服务申报资料、申报条件等。

本标准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加入登记服务事项。

2服务事项名称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加入登记。

3提供服务部门

安徽省司法厅。

4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5服务依据

服务部门应按照以下依据向服务对象提供该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6申报条件

律师事务所发生合伙人加入情形。

7申报资料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加入登记表》一式二份。

45f67a9760e615d02e55118c03ebac3a.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