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鼓励本市律师、实习律师、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理论研究、业务竞赛、公益服务、行业交流、文体实践等活动,表彰先进,激发行业活力,营造崇尚专业、乐于奉献、积极向上的行业氛围,结合本市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宣城市律师协会会员、实习律师,以及宣城市律师协会工作人员。
第三条 【奖励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受宣城市律师协会指派、推荐参加,或经事前报备确认的下列活动:
(一)理论研究类:参加律师管理、律师业务相关调研、学术研讨交流活动,在市级及以上公开刊物、行业交流文集发表调查报告、实务论文、典型案例分析、专业研讨文章;撰写并被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采纳的调研报告、立法建议、制度建议;
(二)业务竞赛类: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辩论大赛、公诉人&律师控辩赛、法律服务技能大赛、模拟法庭、案例演说、演讲比赛、法律服务产品评选等专业业务竞赛;
(三)文体展演类:参加各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主办的文艺汇演、体育竞技、书画摄影等文体比赛、展演活动;
(四)行业履职与公益类:受律协指派参与法律援助值班、涉法涉诉信访、公益普法、法律服务进基层、行业专项工作等重点项目并获得表彰的;
(五)其他活动:各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主办,经市律协秘书处确认的其他行业类活动。
注:自行报名、未经市律协事前报备、非律协指派或推荐的社会商业赛事、民间评比,不适用本办法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竞赛获奖现金奖励(个人)
1、三等奖:市级 200 元 / 人・次;省级 300 元 / 人・次;全国、华东片区 400 元 / 人・次。
2、二等奖:市级 300 元 / 人・次;省级 400 元 / 人・次;全国、华东片区 500 元 / 人・次。
3、一等奖(含金奖、第一名):市级 400 元 / 人・次;省级 500 元 / 人・次;全国、华东片区 600 元 / 人・次。
同类赛事设置优秀奖、鼓励奖,不设一、二、三等奖的,市级 150 元 / 人・次,省级 200 元 / 人・次,全国及华东片区 300 元 / 人・次。
(二)集体参赛
以律师事务所、市律协代表队集体参赛获奖的,按上述对应等级2倍标准对集体予以奖励;集体奖励经费可用于团队建设、购置团队物资。
(三)重复获奖处理
同一项目、同一人员参加不同主办单位组织的活动并分别获奖的,按各次获奖等级分别计奖。
同一参赛成果在同一活动中同时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等级奖项计一次奖励,不重复累加发放奖金。
(四)交通及差旅补贴
参加本办法所列活动,按照《宣城市律师协会出差报销规定》核发交通、差旅补贴。
(五)理论文章专项补充
经市律协推荐,在国家级法学期刊、律师行业核心刊物公开发表律师实务类论文、案例,另行给予专项稿酬奖励 300—800 元,由会长办公会结合刊物级别、文章质量确定,不计入竞赛获奖奖励。
第五条 【事前报备与事后申报】
1、事前报备:参加本办法第三条范围内活动,参赛个人或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于活动举办前向市律协秘书处提交报备,说明活动主办单位、时间、地点、活动内容、参赛人员、是否系律协指派或推荐。因客观紧急情况来不及事前报备的,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补报备。未按规定报备,且无法证明系律协指派、推荐的,不予受理奖励申请。
2、事后申报:活动结束后 30 日内,由参赛个人或律师事务所向秘书处提交奖励申请,一并提交“获奖证书原件扫描件、发表刊物或文集页面、活动通知文件、差旅交通凭证”等佐证材料。逾期 6 个月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奖励权利,不再受理。
3、审核确认:市律协秘书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参赛资格、活动性质、获奖等级、材料完整性。对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予以确认;材料存疑、奖项级别难以认定的,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
4、经费发放:秘书处完成审核确认后,按律协财务流程办理奖金、补贴发放,原则上直接拨付至申报人本人账户或律师事务所账户。
第六条 【不予发放或追回奖励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已经发放奖励的,予以追回奖金补贴: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伪造证书、发表证明、参赛证明;
(二)参赛过程存在违纪违规,被活动主办单位取消成绩、通报批评;
(三)参赛人员在申报奖励时已被注销执业、受到行业处分、行政处罚。
第七条 【特殊情形处理】 本办法未作规定,但确属应当予以奖励的情形,由秘书处收集情况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经费来源】 本办法涉及的奖金、交通差旅补贴、专项稿酬等全部经费,从宣城市律师协会会费中列支,严格执行律协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九条 【监督机制】 奖励申报、审核、发放情况,由秘书处建立台账归档,接受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督检查。监事会可以对奖励项目、经费使用开展抽查。
第十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宣城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宣城市律师协会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