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城市律师协会
因公出差差旅费报销暂行规定(试行、讨论稿)
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律师协会公务活动,切实加强公务活动经费管理,合理控制差旅费用,促进行业自律建设,依据《宣城市律师协会章程》《宣城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律师协会所属律师、秘书处工作人员因协会工作需要外出(指协会长驻地之外)参加会议、培训、调研、交流等,出差涉及的交通、食宿费用报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工具】出差人员可根据距离远近,选择乘坐火车(高铁)、飞机、客车、自驾等交通工具出行。
第四条 【交通费标准】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的,应乘坐经济舱费;乘坐火车的,应乘坐硬卧或软卧;乘坐高铁/动车的,应乘坐二等座;超出标准的交通费用自理。
特殊情况需乘坐高于标准的交通工具,须经会长或秘书长批准。
自行开车驾驶的,按一人高铁二等座往返标准报销交通费。
市律协安排出差人员自行带车出行的,或者出差人员拼车的,可根据出差人数按照高铁二等座标准报销过路费及加油费。
出差人员在外市区乘坐地铁、出租车等交通费按照实际支出报销,但原则不超过50元。
第五条【城区不报销】在本宣城市城区参加会议或者协会其他公务活动的,交通出行由参加人员自行安排,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条 【宣城市域内交通费标准】因律协公务活动出差宁国、郎溪、泾县、广德的,自行驾车按照80元标准补助交通费,出差绩溪、旌德的,自行驾车按照100元标准补助交通费,乘坐高铁/动车的,按照二等座标准据实报销。
第七条 【伙食补助标准】因公出差人员按出差天数给予固定伙食补助,每人每天为80元。
第八条 【住宿费标准】因公出差人员需住宿的,住宿标准原则上不超过400元/天/人(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500元/天/人),超出部分自理。
出差如由接待方(主办单位)指定住宿地点的,则根据实际情况凭据报销。
第九条 【不予补助】因公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调研、交流等,由接待方(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并承担费用的,该期间的食宿费不予补助;往返会议、培训、调研、交流地点的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第十条 【其他重大活动的费用】因宣城市律协组织的多人外出公务活动,或者市律协安排的其他重大公务活动(如组织辩论赛等)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以及其他必要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由会长办公会集体审定后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审批】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出差申请表》,特殊情况下可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限期报销】因公务活动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用,应在发生后7日内履行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报销凭证及手续】出差人报销时需提供《出差申请表》、交通费票据、住宿发票等材料,由协会财务部门审核,经协会领导审批后报销。
第十四条【生效及解释】本规定由宣城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审议决通过,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