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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组织和活动规则(2025.4.14)

时间:2026-03-17 16:28:33    阅读次数:10    保护视力色:       

宣城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组织和活动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宣城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专门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规范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保障专门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根据《宣城市律师协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市律协设立的负责一定范围内工作的专门机构,向常务理事会负责。

市律协会长办公会根据全市律师行业发展状况和工作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设立、调整、撤销,并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决定;

(二)参与律师行业管理相关规范的起草、论证等工作;

(三)经市律协指派,参加或主持相关重大课题、重要问题调研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办咨询、质询、审议、拟订同本专门委员会职能有关的议案;

(五)制定专门委员会活动细则,高效规范推动工作;

(六)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年度工作总结、述职报告等;

(七)认真完成宣传工作任务,做好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撰写、报送工作;

(八)受理和调处本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九)建立与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常态化联系;

(十)完成市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市律协秘书处负责联系、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本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主任委员一般由本会会长、副会长兼任;委员人选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会长办公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期与本届常务理事会相同,可以连任。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由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或管理经验,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司法行政机关或秘书处工作人员担任。

第七条 每个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0名,一名律师一般不得同时担任二个以上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设办公室主任一名,负责本专门委员会的日常性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委员担任,也可以由秘书处工作人员担任;办公室主任人选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秘书处提名,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就某一具体事项聘请若干专家担任顾问,顾问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顾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名,会长办公会决定聘请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行业处分的;

(四)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

(五)不再执业或从事律师管理工作的;

(六)不在本市律师执业机构执业的。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本会监事会、秘书处或者本专门委员会主任提议,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自然年度内 2 次无故缺席本专门委员会活动的;

(二)自然年度内 4 次因故请假不参加本专门委员会活动的;

(三)不能完成专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四)其他不适合担任委员情形的。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申请辞职的,由专门委员会或秘书处提请会长办公会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本专门委员会会议;

(二)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向市律协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向委员通报工作情况;

(三)组织制定并按时提交本专门委员会任期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述职报告等;

(四)督促落实本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决定,统筹安排专委会的工作;

(五)经授权代表协会参加相关会议,代表专门委员会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专门委员会委、办公室主任人选;

(七)完成市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会议、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二)承办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三)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本委员会的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办公室主任不得利用其职务便利为本人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称职或不履行职责的,经半数以上委员联名,可提请常务理事会撤销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务。办公室主任不称职或不履行职责的,主任委员可提请会长办公会撤销其职务。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每年不少于一次;必要时,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除有特别规定外,专门委员会会议须有专门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专门委员会表决事项需经出席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人员签名;会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源于本会拨款、社会赞助等。

专门委员会经费列入市律协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经市律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上一年度的工作开展、财务收支等情况以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方案。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接受市律协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按年度对专门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和测评,考核结果作为本会奖惩和人事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以下”、“以上”等,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