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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1+1”法律援助志愿律师依法保护失足未成年人

时间:2017-09-07 09:50:48    阅读次数:567    保护视力色:       


 

我市2017年“1+1”法律援助志愿律师郭兴进,接受受援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为庄浪籍未成年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提供辩护。志愿律师通过仔细阅卷发现,该案系该未成年人在饭店打工过程中,个体老板安排其母与周某同住一出租屋,在其5月3日离职当天去取自己行李时,因老板未上锁皮箱里有衣服外露,遂打开皮箱帮助整理衣物,未料从衣物中掉出一沓现金,遂临时起意,拿走其中的4400元后离开。本案事实非常清楚,但从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出发,在详细阅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基础上,郭律师向检察机关依法提出了书面法律意见,指出,本案犯罪嫌疑人周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小、悔罪态度明显,情节轻微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建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周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经庄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组织开展社会调查,综合整个案情,充分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法律意见,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在退侦阶段,辩护律师及时与侦查机关交流案情,特别是辩护律师在会见时了解到,周某自幼严重缺乏父母关爱,父亲入赘,母亲在生下她之后由于重男轻女思想,送养给其叔叔,后来是奶奶心疼,用羊奶把她一口一口喂养大,叔婶虽为养父母,但长期在西安打工,且叔婶本身就有三个孩子需要抚养,对周某从不过问。周某初中刚上一学期就因家境困难而辍学,为了照顾年岁已高、腿脚不便的奶奶,周某不得不到处打工解决生活等客观情况,结合其案发时刚满17周岁,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本着节约司法资源以及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规定, 与侦查机关从情、理、法多角度、全方位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沟通。最终,庄浪县公安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周某做出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这意味着对周某已决定不予追究其涉嫌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展示了“1+1”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也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嫌疑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办案方针,为周某重新回归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