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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核服务规范

时间:2012-12-21 20:28:22    阅读次数:521    保护视力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核的服务部门、服务依据、服务类型、服务流程、服务申报资料、法定办理时限、部门承诺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报条件、服务限数等。

本标准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核服务事项。

2 服务事项名称

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核。

3 提供服务部门

安徽省司法厅。

4 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5 服务依据

服务部门应按照以下依据向服务对象提供该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第三十一条。

6 申报条件

6.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6.2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6.3自行决定解散的。

6.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6.5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7 申报资料

7.1律师事务所在省级以上报刊上的清算公告。

7.2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的资产清算报告。

7.3律师事务所档案交接、保管和未办结法律事务处理情况的报告。

7.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印章、标牌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书。

7.5《律师事务所注销登记表》一式二份。

8 服务流程

服务流程见本事项流程图。

9 法定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10 承诺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11 收费标准

免费。

12 收费依据

无。

13 服务限数

该服务事项在本级行政区划范围内不限制服务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