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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03-19 11:03:31    阅读次数:402    保护视力色:       

各市律师协会,广德县、宿松县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2014年我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习申请登记事项 

    申请实习人员按照《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顺序提交材料,自行装订,并附封面(见附件一)。

    为严格审查实习申请登记,与实习管理的实际工作相适应,省律协对《实习申请表》(见附件二)的相关项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实习证类别,并把个人简历细分为工作经历和教育背景。《实习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存档号必须注明,否则,不予登记。

    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应附实务训练计划。《实习协议》应填写完整,若无相关内容请填写“无”。

    无业证明、档案存放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一律采取A4纸复印或打印。

    申请公职律师的实习人员提交材料包括:

    实习申请表、与所属单位、法援中心或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所属单位同意申请公职律师实习的证明、所属单位出具的部门(如法制处(科)、法规科、法务部等)任职正式文件(党委文件、三定方案)。

      二、关于实习证管理事项

    实习证由各律师协会统一编号,编号顺序为:省代码-市(省直管县)代码-实习证办理年月-性别(男1、女2)-专、兼职(专1、兼2、公职3、公司4、法援5)-四位顺序号。

    根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需要转所实习的,应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应在实习证“备注”登记变更事项,实习日期不变。

    三、关于集中培训事项

    实习期间,所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必须参加省律协组织的集中培训。无故不参加当期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下一年度不予安排。

    为充实集中培训师资队伍,各地律协应积极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律师,以进一步完善我省集中培训师资库。

    四、关于实务训练事项

    为监督落实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自2014年3月1日起,省律协实行实习日志制度。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应填写实习日志(见附件三),实习指导律师和所属律协应定期评估实习日志。

    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要有针对性地指导和监督实习人员开展实务训练,注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教育引导

    五、关于实习面试考核事项

    实习人员期满申请面试考核应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要对实习人员提交的材料认真把关、签署意见。

    公职律师提交的“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为不少于5件法律事务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听证、起草审查规范性文件、为本单位重大决策或重大事务提供法律意见、代理本单位参加诉讼活动等。在有权办理诉讼案件的单位实习的公职律师,还需提供不少于2件诉讼活动记录,包括委托合同、代理(辩护)词、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各地律协参照全省面试考核统一题库,组织面试考核工作。面试考核应全程录音录像。

    面试考核不合格者,实习期延长三个月,如经两次面试仍不合格者,重新实习,以前进行的实习无效,实习时间重新计算

    六、其他事项

    为规范实习人员申请材料管理,各地律协、省直各律师事务所在报送材料时,应按照相关要求整理报送,以进一步健全完善实习人员档案。

(详细表格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