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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会公告(第1号)

时间:2012-12-07 09:21:57    阅读次数:463    保护视力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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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律师协会全体会员:

  为保障宣城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顺利召开,《宣城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草案)已经宣城市律师协会会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宣城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会

  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宣城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

  代表选举办法

  (草案 )

  

  一、宣城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全体律师推选,会长办公扩大会(扩大到市律师协会党总支委员)审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后,经各选区全体律师选举产生。

  本次选举共设宣州区、郎溪县、宁国市、泾县、旌德县、绩溪县、市直七个选区。

  二、本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采取差额选举,差额比例按各选区应选代表人数的20%确定。

  三、选举人选举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四、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到会参加选举的,选举人可委托其他选举人代为投票选举,但委托需经各选区主持人确认。

  五、参加选举的律师应当不低于本选区律师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每张选票所选的代表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代表人数的,该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

  七、当选代表得票数应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一半,并按得票数从高到底确定。

  八、如当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后位并列多一人的均当选;后位并列三人以上的,应对并列人进行选举,确定一名代表。

  九、大会选举设监票人1-3名(律师代表),计票人2名(工作人员),监票人、计票人经大会通过,其职责是对计票过程进行监督。已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人。

  十、选举结果当场宣布。

  十一、当选代表经宣城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予以公告。

  十二、本选举办法,由各选区参加选举的全体律师通过后生效。

  十三、本办法由宣城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