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4月28日会长办公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宣城市律师协会网站(下称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确保协会网站安全、快捷、高效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网站的建站宗旨:发挥网站在促进我市律师事业发展中的平台作用,展现我市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及时传播宣城市律师协会工作信息,为我市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提供便捷的服务管理,提高我市律师行业管理水平。
第三条 本网站是宣城市律师协会经合法注册的,进行信息发布和学术交流的唯一行业门户网站,网站的中文名称为:宣城市律师协会,注册域名为:http://www.xclawyer.org
第二章 网站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网站设立网站管理委员会、网络管理员和通讯员等机构和成员,负责对网站的建设、管理、维护及信息发布和安全控制。
第五条 网站管理委员会是网站的领导机构,统一部署和领导协会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网站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律协会长担任,委员若干人。网站管理委员会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并开展下列工作:
1、负责网站建设的领导、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2、制定网站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各项网站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负责对网站工作人员的选定和管理;
4、负责网站的对外宣传、交流及维权。
第七条 律协秘书处是根据网站管理委员会的决议进行网站实际运作和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八条 律协秘书处在网站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并开展下列工作:
1、对网站版面、栏目的设立和调整进行策划;
2、对网站的日常运行进行领导和管理;
3、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类和编辑,并对拟提交网站发布的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查、发布;对已发布的网站不良信息进行管理和控制;
4、对网络管理员进行管理和领导;
5、对通讯员进行指导和培训;
6、网站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网络管理员是网站日常管理维护的具体责任人员。
第十条 网站设网络管理员2-3名。网络管理员在秘书处的领导下负责下列工作:
1、根据网站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策划,联系网络运行商对网站的版面、栏目进行设计和调整,并报网站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
2、在网络运行商配合下负责网站防病毒、防黑客攻击以及为保证网站正常运行的日常维护和故障排除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3、根据秘书处的指令,及时对相关信息在网站进行公布、发表。
4、负责对网站不良信息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甄别。当发现网站上有不良或疑似不良的信息时,及时向网站管理委员会汇报,并根据网站管理委员会的指令及时对不良信息予以删除或通知网络运行商及时删除。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3款规定的信息发布时间为网络管理员接到律协秘书处指令后24小时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
第十二条 秘书处应指定一名网络管理员负责在每个工作日上班后第一时间和下班前对网站信息进行检查和对不良或疑似不良信息进行甄别。当发现网站上有不良或疑似不良信息时应及时向秘书处负责人报告,并在接到网站管理委员会或秘书处指令后24小时内负责或通知网络运行商对不良或疑似不良信息予以删除。
第十三条 通讯员由我市各律师事务所,各两专委员会推荐,并经秘书处审核确定。通讯员在秘书处指导下负责对下列信息进行收集和传递:
1、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动态;
2、各律师事务所及宣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先进事迹;
3、各律师事务所先进的、具有开拓性的、值得学习、借鉴或推广管理经验;
4、各两专委员会的工作动态、活动通知和活动内容;
5、对宣城律师撰写的学术论文、典型案例进行推荐;
6、对宣城市律师协会在网站上发布的相关通知、文件及时向所在律师事务所主任进行转达。
第三章 网站信息的发布和管理
第十四条 秘书处应依靠广大通讯员进行信息采集,并指导通讯员通过自编、采集、采访等方式收集和传递信息。通讯员对所收集和传递的信息要确保全面、真实、准确、及时,防止重大信息的缺失和滞后。
第十五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分为公开性信息和会员内部信息两类。会员内部信息的查阅和发布采用会员登录制。
第十六条 网站严禁发布以下不良信息: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和言论;
2、不利安定团结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和言论;
3、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和暴力、低俗的信息和言论;
4、对他人或单位进行谩骂、侮辱等含有人身攻击、名誉损害的言论。
第四章 网站信息发布流程
第十七条 网站设立专门投稿信箱。通讯员以及宣城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各律师事务所和全体执业律师均可通过网站投稿信箱向网站提供有关工作动态、经验介绍、新闻报导等稿件,供网站编辑部筛选发布。
网站投稿信箱为:xcglk2006@126.com
通讯员提交的有关律师事务所的信息,应有律所主任审核后再行提交,通讯员提交的有关两专委员会的信息,应由该两专委员会主任核稿并经分管会长审核后提交。
第十八条 律协秘书处负责对网站投稿信箱所收集和各自所采集的信息进行审查、编辑和修改,并将经审查、编辑和修改后拟发布的信息报送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经审核后由网络管理员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发布。
第十九条 以宣城市司法局及相关职能科室或宣城市律师协会名义发布的通知、文件、工作动态、诚信档案和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执业信息等官方信息,由宣城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直接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网络管理员予以直接发布。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或执业律师登记信息发生变动之日起三日内,秘书处负责将相关变动的信息根据本《办法》规定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宣城市律师协会全体会员均有权按照网站会员登录办法登录网站,查阅相关会员内部信息,并在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承担“文责自负”的前提下,发表评论。
律协秘书处对会员根据上款规定所发表的评论、文章或信息,有权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评论、文章或信息,有权不经发表者同意直接予以删除,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该评论、文章或信息发表(布)者自负。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二条 律协秘书处和网络管理员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安全保密意识,配合网络运行商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网站系统安全和信息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并对网站的内容定期进行备份,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时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上网发表和公布,也不得通过网站投稿信箱进行传输。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经律协秘书处提议,网站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报宣城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宣城市律师协会予以一定的奖励或表彰:
1、信息报送及时,数量较多的;
2、信息反映焦点、热点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
3、报送的信息内容对提高我市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律师执业起到一定的推动或帮助的;
4、重视网站建设,对网站建设管理工作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被采用实施的;
5、其他对网站建设和管理作出积极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 经律协秘书处提议,网站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报宣城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由宣城市律师协会予以相应的批评、处分或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1、对网站的宣传工作重视不够,未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的;
2、报送信息内容虚假不实,产生不良影响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重大过失发表不良评论、文章或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
4、影响宣城市律师协会和网站形象的其他不良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