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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扬畅在全市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时间:2015-10-21 00:00:00    阅读次数:529    保护视力色:       

在全市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5年10月20日

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田扬畅

同志们:

这次会议对进一步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市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更加有效地服务全市工作大局。下面,我结合公安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增强法治意识、强化法治思维,高度重视律师的地位和作用

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对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为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律师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广大律师积极参与经济、政治、社会生活,服务领域不断拓展,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近年来,全市公安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法治宣城、打造法治公安的目标要求,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坚持执法为民,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建设法治公安的时代呼唤。全市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到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要认真落实各项法律规定,保障律师依法履行执业权利。要从制度上规范人民警察与律师的关系,既不搞庸俗关系学,也不搞简单的物理切割。

二、健全工作机制、优化服务平台,保障落实律师执业权利措施

9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这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作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规定》,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全市公安机关要结合“两院三部”《规定》,进一步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努力从制度上、机制上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执业权利。要健全工作机制全市公安机关要通过律师协会这个平台,确保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涉及公安机关方面的问题能够直接与公安机关进行有效沟通,使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处理。要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保障公职律师队伍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公安机关的作用。近期,我局正在起草《于向辩护律师告知案情、听取意见的工作规定》,更为具体地明确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就保障律师执业方面操作程序和规范,准备在充分征求意见后出台实施。要优化服务平台,全市公安机关虽已于2012年在“江淮平安网”网站上开发建设了律师会见预约平台,同时还在宣城论坛、南宣论坛、十八巷论坛等宣城本地互联网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看守所电话号码、公共QQ号,实行电话预约和网上预约,但为进一步方便律师会见在押人员,减少会见时排队等候时间,我们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再对相关服务平台进一步进行优化。此外,全市各看守所要对设置的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加强管理和服务保障,使律师能够及时向被监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三、加强执法监督、畅通救济渠道,杜绝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

公安机关大力推行刑事案件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将律师会见、听取律师意见等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情况作为案件审核和执法考评的重要内容,着力畅通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渠道。

全市公安机关在加强与律师协会沟通联系的同时,要不断强化内部执法监督机制。一是要坚决杜绝阻碍律师依法执业,如阻碍律师会见、不依法向律师履行告知、通知义务、对律师依法提出的申请不接收、不答复、依法应当许可律师提出的申请未许可、依法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未听取等,对以上情形一律可向公安法制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安法制部门应在受理后十日内作出处理,将结果通知律师,建立一套完整的“投诉、审查、调查、处理答复”工作机制;二是要聘请专职律师作特邀监督员,公安机关每年要召开特邀监督员会议,广开言路,自觉接受特邀监督员的监督。通过聘请律师作为特邀监督员,听取律师对公安工作的意见,让律师参与对公安工作的监督,既有利于预防侵害律师依法执业行为的发生,又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三是要加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要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情况作为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律师反映举报或是在其他执法监督中发现民警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依法立即纠正,严格落实责任追究,通过常态监督、立体管控、刚性问责,确保各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措施落实见效。

四、加强协调配合、规范律师执业,促进律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律师以法为业、以律为师,律师执业行为是否规范,影响律师职业的整体形象,影响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广大律师要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恪守法治原则、弘扬法治精神、履行职责使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市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管理,依法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严格落实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切实做到保护合法、打击非法,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对发生超越法律规定的执业范围、违犯职业道德和从业准则、扰乱正常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与律师的法定职责和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行为,如引导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提供假证等情况,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坚决依法予以查处,保障律师行业风清气正。

    同志们,随着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和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全市公安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此次律师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建设法治公安的目标,大力推进执法制度改革,努力从制度上、机制上,依法保障律师接受委托、案件知情、会见通信、提出意见等权利的落实,不断推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为建设法治宣城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