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出登记的服务部门、服务依据、服务类型、服务流程、服务申报资料、申报条件等。
本标准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出登记服务事项。
2 服务事项名称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出登记。
3 提供服务部门
安徽省司法厅。
4 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5 服务依据
服务部门应按照以下依据向服务对象提供该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6 申报条件
律师事务所发生合伙人退出情形。
7 申报资料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出登记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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