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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积薄发,于精准处见精神

时间:2018-07-05 17:29:14    阅读次数:258    保护视力色:       

          ——喜见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案件入选最高院指导案例

 

    2018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18批指导性案例,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璩金来律师代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诉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盛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为第95号案例欣然入选!这是自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以来安徽省入选的第四个案例,我市入选的首个案例,它彰显出我市法律工作者的执业水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诉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盛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由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0日作出(2013)宣中民二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一、柏冠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工行宣城龙首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四、如柏冠公司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工行宣城龙首支行以凯盛公司提供的宿房权证宿豫字第201104767号房地产权证项下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判决后,凯盛公司以涉案《补充协议》约定的事项未办理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等为由,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璩金来律师就凯盛公司的上诉理由,提出针对性的答辩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采纳了璩金来律师的观点,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皖民二终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要裁判观点: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只要转入的债权数额仍在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即使未对该最高额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被转入的债权,但不得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

    璩金来律师代理的工行宣城龙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正是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专业分工”服务模式的成果展示,也是“精业、勤勉、规范、诚信”服务理念的充分体现,更是璩金来律师“勤学、善思、锐战”敬业精神的最好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