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为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状况做出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规定,今年3月至4月我市将开展2017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经省厅依法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都应当参加2017年度检查考核。2018年1月1日后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参加2017年度检查考核活动,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也不需要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
二、考核内容及评定标准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考核的内容为: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情况、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情况、受行政奖惩和行业奖惩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
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三)律师事务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四)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依据《劳动合同法》与本所律师及辅助人员签订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
(六)发生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已按规定办理了各类变更批准或备案手续;
(七)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在“安徽省司法行政综合管理平台”上各项登记信息完备、准确;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交的各类材料真实、齐全;
(八)按照规定完成了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等。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三)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四)本所不能保证法定设立条件的;
(五)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检查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考核安排
(一)成立宣城市律师事务所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赵 帆
副组长:吴来水
成 员: 王祚义 张娟 束龙霞 茆于飞程香
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并确定考核等次;指导市律师协会开展2017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备案审查。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公律科副科长束龙霞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协调安排。
(二)考核程序: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相关会议总结本所2017年度的执业情况,并将执业情况总结和自评等次填写在《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式样见附件1)上,连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它材料上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县(市、区)司法局应当对所属律师事务所上报的年度检查考核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考核等次的建议,在4月1日前,将本县(市、区)年度检查考核总结和所属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上报市司法局。市直律师事务所将年度考核材料(对照律所考核办法装订成册)及相关表格一式两份于4月1日前报市局公律科。
市司法局将于4月上旬开展律师事务所实地考核抽查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市司法局将于4月30日前完成全市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确定及公示上报备案工作。
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机关申请复查。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考核的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年度检查考核是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指导律师工作的重要抓手,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抓紧抓好。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年度考核工作流于形式,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局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严格依法依规抓好年度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人员和广大律师特别是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要认真学习《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则等,全面掌握并严格按规定开展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确保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全面、准确、及时地上报年度检查考核相关信息。要认真核对参加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相关数据,特别是变更比较频繁的诸如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合伙人、主任、联系电话和律师的学历、职称、党派、手机号码等信息,及时更改不正确的信息,切实做到不漏报、错报一个所、一名律师的基本信息。
(四)认真做好专职律师执业资质审查工作。各县市区司法局在考核过程中要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办理社保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发现有弄虚作假取得律师执业证的,要及时主动提出撤销行政许可报告,市局将上报省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律师事务所应当收缴本所不再从事律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逐级上交,对于拒不上缴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应当将其基本信息连同其他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律师的基本信息录入《××县(市区)未参加2017年度执业年度考核律师花名册》(式样见附件3)上报,同时要注明未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原因。由省司法厅统一公告注销其律师执业证。
(六)分管律师管理工作的各县(市、区)分管局长、公律科(股)长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联络人员,协助考核组做好联络协调保障工作。
为确保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本通知印发之日至今年4月30日,省厅暂停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和律师转所审批工作。
附件:1.2017年安徽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2××县(市区)参加2017年度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花名册
3.××县(市区)未参加2017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
201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