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4日15时许,黄某某酒后来到泾县泾川镇水西大桥处上坊村进村防疫卡点处,因对设置卡点进行防疫检查工作不满,遂将该卡点遮雨棚、桌、椅、栏杆等物品掀翻。泾县泾川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出警至现场,黄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且欲驾车离开,民警上前阻止时黄某某将民警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抢走并砸在地上,后民警依法强制将其传唤至警车上,准备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在前往公安机关途中,黄某某将车内护栏板扳掉,并使用车内警用扬声器将该车后挡风玻璃砸碎。随后黄某某被带至县公安局约束至酒醒。该案系泾县首例涉嫌疫情防控期间干扰疫情检查妨害公务案件。
2月17日上午,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县人民检察院的电话通知,及时安排值班律师为黄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在县人民检察院认真阅卷,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了解案件,提供法律意见。但黄某某情绪激动,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0年2月18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县人民法院为黄某某指定辩护人的通知书。考虑到时间紧,任务重,且处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县法律援助中心立即行动,第一时间联系了黄某某。经过认真考量,县法律援助中心将该案指派给熟悉该案件的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沈新星、谢丹律师。随后,县法律援助中心在18日和19日多次电话与黄某某进行沟通。
2月19日上午9时许,承办律师到法院会见黄某某,告知其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调阅卷宗,拍照留档。黄某某情绪激动,在承办律师反复沟通下,最终黄某某的情绪稳定下来,并自愿认罪。承办律师中午没来得及吃饭和休息,积极准备辩护词。当日下午,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承办律师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积极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最终,黄某某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