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的服务部门、服务依据、服务类型、服务流程、服务申报资料、法定办理时限、部门承诺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报条件、服务限数等。
本标准适用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服务事项。
2 服务事项名称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
3 提供服务部门
安徽省司法厅。
4 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5 服务依据
服务部门应按照以下依据向服务对象提供该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第十六条、十九条、二十条。
6 申报条件
6.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6.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6.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6.4有符合《律师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
7 申报资料
7.1 设立人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7.2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合伙协议。
7.3资产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4购买办公用房的房产证、合同书复印件或办公用房租房合同的复印件。
7.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及设立人个人情况。
7.6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筹备情况。
7.7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
8 服务流程
服务流程见本事项的流程图。
9 法定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10 承诺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11 收费标准
免费。
12 收费依据
无。
13 服务限数
该服务事项在本级行政区划范围内不限制服务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