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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服务规范

时间:2012-12-21 20:05:27    阅读次数:454    保护视力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的服务部门、服务依据、服务类型、服务流程、服务申报资料、法定办理时限、部门承诺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报条件、服务限数等。

本标准适用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服务事项。

2 服务事项名称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

3 提供服务部门

安徽省司法厅。

4 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5 服务依据

服务部门应按照以下依据向服务对象提供该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1号)第十六条、十九条、二十条。

6 申报条件

6.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6.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6.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6.4有符合《律师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

7 申报资料

7.1 设立人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7.2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合伙协议。

7.3资产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4购买办公用房的房产证、合同书复印件或办公用房租房合同的复印件。

7.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及设立人个人情况。

7.6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筹备情况。

7.7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

8 服务流程

服务流程见本事项的流程图。

9 法定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10 承诺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11 收费标准

免费。

12 收费依据

无。

13 服务限数

该服务事项在本级行政区划范围内不限制服务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