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对夫妇急匆匆来到旌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在去年4月份,邢某某在旌德县某建筑工地劳动时从钢管架踩空摔伤,经诊断右5、6、7、8肋骨骨折,旌德县人社局认定刑某某本次事故伤害构成工伤,经宣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邢某原以为认定了工伤、做了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就能顺利得到工伤赔偿,但理赔却并不顺利。施工工地是某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旌承包的项目,分包给某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集团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给邢某某购买工伤保险,实际招工和管理方则是租赁公司,刑某某陷入“两难找”境地,维权一度陷入困境。
当日旌德县俞村镇法律服务所喻金红主任当班,他厘清案情、阅看证据后向邢某某耐心释法,劳动者因工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构成工伤,集团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刑某某购买社会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同时本案中租赁公司作为分包人先自愿承担赔偿责任,后又未完全履行协议,因此旌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立即启动农民工“绿色通道”为农民工维权,当日受理、当日指派俞村镇法律服务所喻金红承办。
承办人代邢某某向旌德县人民法院具状起诉要求按照11.6万元的标准履行赔偿协议,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租赁公司主动于邢某某联系,经协商,除已支付的6.3万元之外,租赁公司再一次性赔偿3.5万元,并承担500余元诉讼费,邢某某撤诉。
原本只打算拿回7000块赔偿的邢某某,看到几天时间内援助律师帮忙要回来3.5万元赔偿款,邢某某终于从摔伤后维权之难的苦楚中走出来,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