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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相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1-02-27 12:36:45    阅读次数:1217    保护视力色:       
各市、省直管县律管科(处):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和变更事项的办理,现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变更事项以及公章牌匾制作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名称预核准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照《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0号)规定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 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需认真填写《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见附件1)、《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见附件2),并将申请人或派驻律师的个人简历附于表后。 二、变更事项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规定,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等,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等内容。因此,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或地址,必然引发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协议的变更。所以,在审核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或地址事项时,要请申请人一并提供章程和协议变更的申请材料。 三、牌匾和公章 1.律师事务所牌匾一律为长方形镜面不锈钢,长60厘米,宽40厘米,卷边2-3.8厘米,钢板厚度0.1厘米。牌匾上应刊律师事务所中英文名称,字体为蒙纳简圆黑,中英文名称之间刊法律服务标志,右下角刊安徽省司法厅制(见附件3)。 2.律师事务所公章为圆形章,直径为4.2厘米,内圈直径2.9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上环律师事务所名称,外圈环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盖印时使用红色(见附件4)。 3.律师事务所牌匾、公章的规格和样式由省厅律管处统一设计。牌匾由律师事务所自行联系厂家按照统一规格制作。公章由律师事务所到公安部门备案的厂家,按照统一规格制作。制作费用由使用牌匾、印章的律师事务所承担。律师事务所应将刻制好的公章印模报所在市、省直管县司法局律管科(处)备案,市、省直管县司法局律管科(处)要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附件:1.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 2.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 3.律师事务所牌匾图样 4.律师事务所公章图样 201802271556382735.doc 20180227155637603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