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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03-11 16:11:27    阅读次数:955    保护视力色:       

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决定从2025年3月至5月集中开展2024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市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2025年1月1日后新申领律师执业证的,不参加2024年度考核。

二、考核内容

对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的考核,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情况;

2.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3.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4.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质量情况,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5.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6.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7.律师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8.律师完善个人网上信息的情况;

9.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情况;

10.律师遵守规章制度情况;

对法律援助律师的考核,根据其实际工作职责确定考核内容。

三、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一)考核等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1.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2.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3.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的评定依据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的内容。

四、考核程序

(一)所内考核

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律师含兼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召开全体律师大会,听取律师个人总结(执业律师超过20人的,可按一定比例选取部分人在大会上作工作总结,人数不得少于20人),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2.结合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3.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二)律师协会考核

律师协会考核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书面审查:律师事务所在完成对本所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后,将考核材料和所内考核结果报市律师协会审查,确定考核等次;各县市区律师事务所须报经主管司法局签署意见,法律援助律师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律师协会组织考核。

2.现场考核:结合书面审查情况选择相应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原则上和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同步进行。现场考核由市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管理与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师协会考核委)主任、副主任牵头,与市律师协会考核委委员2-3人组成考核组,赴律师事务所对照考核内容对该所律师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情况可应用于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市律师协会在完成考核工作后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由其通过备案审查后,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五、报送材料要求

(一)专职律师、兼职律师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相关信息有变动的,应当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

考核组织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法律援助律师通过所在单位报送下列材料: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注意事项

(一)暂缓年度考核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其执业年度考核:

1.律师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未执行完毕或期限未届满的;

2.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

3.在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

4.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5.参加业务培训未达到省律师协会规定学时要求的;

6.未按要求将业务档案归档的;

7.其他应当暂缓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形。

存在以上暂缓情形的律师,仍可在规定时间前来提交考核材料,办理缴纳会费等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如实填报相关花名册报市律师协会备案(在花名册考核结果栏注明),但需等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再确定考核等次。

(二)参加考核但不评定等次的情形

考核年度内执业不足一年的,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超过六个月的,因病暂停执业超过六个月的,因其他情形暂停执业不宜评定考核等次的,只参加考核,不评定考核等次。存在以上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在报送《律师花名册》时须在表格中的“是否存在不评定考核等次的情形”栏内注明,未发现有“不称职”等次情形的,以“称职”报送备案。

(三)考核年度内变更执业机构情形的处理

考核年度内变更执业机构的,一律由变更后的执业机构负责考核,在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执业当年不满六个月的,其变更前的执业机构应当将该律师于本年度内在本所执业期间的表现情况,向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提供考核意见。

(四)对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处理

根据《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市律师协会,由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市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五)对不再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处理

对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当收缴其律师执业证,并将“安徽省司法行政综合管理平台”中其办理的法律事务进行网上归档处理,同时填写《律师执业证注销登记表》、律师事务所出具业务、卷宗、财务已结清证明并将上述材料与律师执业证一同报送至年度考核工作人员处,由市律师协会统一报送办理注销事宜。

(六)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

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律师在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市律师协会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组织纪律或行业处分。

、考核结果的运用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及《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律师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市律师协会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市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市司法局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律师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4年内不得参与评先评优活动。

、工作要求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对律师执业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对待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组织律师管理人员、合伙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本通知要求,要认真组织全所律师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文件精神,全面掌握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考核工作。

请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所于3月 31 日前将电子版考核材料以及纸质材料(一份)报送至市律师协会指定邮箱及地点:

联系人:茆于飞、程香

联系电话:0563-3019859

电子邮箱:xcglk2006@126.com

附件: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安徽省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时间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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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律师协会               


                                                                                2025年3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