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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出登记审核服务规范

时间:2012-12-21 20:52:27    阅读次数:3886    保护视力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出登记的服务部门、服务依据、服务类型、服务流程、服务申报资料、申报条件等。

本标准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出登记服务事项。

2 服务事项名称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出登记。

3 提供服务部门

安徽省司法厅。

4 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5 服务依据

服务部门应按照以下依据向服务对象提供该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6 申报条件

律师事务所发生合伙人退出情形。

7 申报资料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出登记表》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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