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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 组织和活动规则(试行)

时间:2018-05-16 15:48:50    阅读次数:460    保护视力色:       

(根据2018428日会长办公会修订)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宣城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根据《宣城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律协建立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度,于每年一季度召开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主任会议由市律协两专委员会负责人及会长、分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的任务是:全面总结专业委员会上一年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部署当年工作,进行经验交流。

第三条 市律协秘书处负责联系、协调各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增设专业委员会秘书,秘书人选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报市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书面总结本年度工作,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送市律协秘书处。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组织重大活动前,应通知监事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二)进行业务调研和预测展望,指导律师业务拓展;
  (三)就立法、司法及其他社会管理事务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全国律协和省律协的要求,制定我市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业务规范和标准;
  (五)协调、指导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六)进行信息收集、整理、报送等活动; 

  (七)开展与其它地区律师的交流活动; 

  (八)完成市律协及司法行政机关指派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

  (一)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及全体会议;
  (二)向委员布置工作;
  (三)向市律协报告工作,向委员通报情况;
  (四)完成市律协及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暂缺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分管副会长提请市律协会长办公会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行主任职责,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长办公会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免职:

  (一)本人提出辞职的;

  (二)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免职要求的;

  (三)会长办公会认为其无法胜任职责的。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专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会长办公会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二)本专业委员会开展全体委员活动连续两次请假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分的;
   (四)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再从事律师工作或者调往外市执业的,自动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开展义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活动应有实效。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制定活动方案,活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活动内容、主讲嘉宾、预算费用等,活动方案报分管会长同意后,提前七个工作日将活动方案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委员活动,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业务研讨活动应对全市律师开放。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方案经批准后,在宣城律师网发布活动通知。活动结束后,相关活动信息、重要演讲和会议综述等内容应及时在市律协指定或允许的网站公布。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经费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为市律协预算拨款、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以及委员交纳的活动经费等。各专业委员会应合理、节约使用活动经费。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活动、举行会议等需要市律协拨款支付费用的,应在年初核定的经费预算范围内,提前七个工作日向市律协秘书处提出专项经费预算报告,经核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由市律协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市律协拨付的费用上一年度经费结余不转入下一年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和本委员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细则。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活动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经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