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题1
2017年初,女青年石某打工期间认识了同在酒店打工的男青年牛某,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在一起同居生活,石某的收入都用于两人生活,牛某每月也会给石某生活费。20017年12月18日,牛某想将平时积攒的收入存入银行,因自己身份证过期不能开户,钱不能存入银行。石某便主动提出,自己有一张建行的银行卡平时不用,可以借给牛某使用,让牛某将钱存入到该银行卡内。牛某认为石某系自己的女朋友,且银行卡由自己保管,不会有风险,便将工资收入存入该卡中。此后,牛某便将自己积攒的收入均存入到该卡中,卡也由牛某自己保管。
2018年春节,石某和牛某按照农村的风俗在牛某家乡办理了结婚喜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6月底,牛某喝醉后无意间向石某透露自己在银行有二十万元存款。石某大怒,认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自己将所有的收入均用于家庭生活毫无保留,但牛某却瞒着自己私存存款,和牛某大吵一顿后离家。
2018年7月20日,牛某不慎将银行卡丢失,当日即到建行挂失,营业员根据牛某提供的账号进行查询,发现银行卡中的二十万元未被他人支取。但由于银行卡的户名是石某,必须由石某本人挂失补办新卡。牛某随即电话告诉石某,请求石某带身份证过来办理,石某以正在上班不能请假为由婉拒。当晚,石某向牛某提出让其帮忙可以,但是要支付贰万元的好处费。经过双方商量,牛某从微信上向石某支付了壹万元。第二天,石某到银行补办了银行卡,将二十万元取走后向牛某提出分手。
正方:石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反方:石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题2
2018年12月份,唐某以5000元的价格在网上购买的一部粉红色iphoneX手机到货,唐某在签收快递时,趁快递员不注意将事先准备好的仿真手机模型调换快递员送来的手机,然后以手机内存不对为由拒收快递,后唐某以3500余元的价格将取得的手机卖掉。此后唐某又采取相同的手段在不同的卖家和快递员手上取得iphoneX手机3部并以相同价格卖给他人,累计获赃款14000元。快递公司将调换的手机发给卖家寄件人,寄件人收到货后发现手机是假的,均找快递公司索赔,快递公司把钱赔给了寄件人并报案。
正方:唐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反方:唐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
辩题3
2014年3月1日,煤商大厦管理公司(甲方)与诚信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乙方)签订“煤商大厦项目营销代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全程销售煤商大厦全部物业(期房,含商业、办公),代理期限为半年,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服务费,包括营销代理费和溢价分成。
合同签订后至2014年6月1日三个月内,乙方共代理甲方销售商铺300间,总价款80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甲方应该支付乙方营销代理费240万元,溢价分成代理费760万元,合计1000万元,甲方已付600万元。
2014年6月2日,煤商大厦项目因涉嫌违法销售被人举报。经当地国土、房管、规划、工商等多部门联合执法认定,该项目并非商品房项目,煤商大厦管理公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该项目无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对外销售,只能自用。随后,该项目被责令停止销售,购房户纷纷找煤商大厦管理公司退房,经统计,退房率达80%。
2015年1月1日,因煤商大厦管理公司未支付剩余代理费,诚信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营销代理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代理费400万元。那么,本案争议焦点为煤商大厦管理公司与诚信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之间的营销代理合同是否有效?
正方:营销代理合同有效。
反方:营销代理合同无效。
辩题4
甲地因铁路建设需要对沿线土地进行征迁,为此,甲县人民政府依法制作并发布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公告》,该公告载明,征收范围涉及乙公司等企业。乙公司表示愿意配合征迁,但对征迁范围有异议,认为应将所有有影响的土地均纳入征迁范围,并3次书面申请,请求政府预付征迁补偿款。根据乙公司的申请,甲县人民政府分3次预付了乙公司拆迁补偿款1000万元。后,因铁路建设进度需要,甲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乙公司的地上附着物实施拆除。因对补偿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强制征迁行为违法。甲县人民政府答辩称,征迁行为是原、被告协商一致的结果,并非强制征迁,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正方:征迁行为合法。
反方:征迁行为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