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城市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暨党史教育动员培训会
地址:宣城市金色阳光大厦15楼1506室 

电话:0563-3019859

信箱:xcglk2006@126.com

投诉电话:0563-3019859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新闻动态> 工作动态>

谢效珉在全市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时间:2015-10-21 00:00:00    阅读次数:247    保护视力色:       

在全市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5年10月20日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谢效珉

同志们:

这次全市律师工作会议,是我市学习贯彻全国、全省律师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一次重要会议。它必将对推动全市律师工作健康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宣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检察机关一定要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本次会议精神。

下面,我谈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工作对检察工作的重要作用

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是平衡社会利益关系、调节公权与私权冲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将进入司法领域,诉讼将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律师的作用必将更加突出、更加重要。

一是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起着保障作用。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不是单一的公诉机关,更不是单纯以追求胜诉为目标的一方当事人。律师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通过行使辩护、代理等职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这些不仅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加全面准确地认定犯罪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有效惩治犯罪,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中的偏差和错误,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切实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二是在规范司法行为方面起着推动作用。律师是与检察工作接触较频繁、较密切的群体之一,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情况和存在问题接触了解得较多,对检察机关办案是否严格文明规范有着一定的发言权。全市检察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律师在规范司法行为方面的推动作用,以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律师反映检察机关司法不规范问题的长效机制,主动接受律师监督。对确实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

三是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化解矛盾纠纷方面起着促进作用。“案结事了”是我们办案所追求的司法效果,化解社会矛盾是诉讼追求的另一个价值目标。律师的群众性决定了其在服务群众、引导群众方面的天然优势。鉴于律师的诉讼地位,服判息诉工作往往律师更有说服力。两级院在办案,尤其是在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过程中,要更加注重发挥律师疏导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加强与律师的联系沟通,共同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诉求,依法妥善化解矛盾,定止纷争,减少对抗,促进和谐。

二、全面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各项规定

律师执业权利实质上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律师依法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诉讼民主、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升思想认识,全面落实各项法律规定,努力为律师依法执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是依法全面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权利。两级院要认真贯彻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各项法律规定,切实杜绝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难”问题的发生。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对法律规定无需会见许可的案件,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对律师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侦查期间提出的会见申请,应及时审查,依法及时决定是否许可并予以答复,不得无故拖延、推诿刁难。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提出阅卷申请的,应当当时安排。确实无法当时安排的,应说明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依法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对辩护人申请调取无罪或罪轻证据的,要及时办理。认为申请调取的证据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及时调取,决定不予调取的,要说明理由。

二是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这是实现当事人辩护权的重要体现,也是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开门办案、公开执法”的理念,让耐心听取律师意见成为一种习惯,真正做到让事实说话、用证据服人、以法律为据。特别是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要更加注重听取律师提出的不同意见,尤其是对律师提出无罪、罪轻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中有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问题的,一定要认真审查核实,及时依法处理。

三是积极构建动态开放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公开不仅是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的重要手段,也是检察机关更好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方式。要进一步深化针对律师的检务公开,在“硬件”上,完善“两微一端”、网上网下检务公开大厅建设,在“软件”上,构建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法律文书公开、辩护与代理预约、重要案件信息公开等四个平台,更好地保障律师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健全及时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等阶段性工作状态,及时向律师告知,增强执法办案透明度,方便律师参与诉讼。要完善庭前证据开示等制度,通过庭前会议及时与律师沟通交流,庭审要坚持诉辩良性互动,理性抗辩,平等对话,平等对待。

四是强化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救济。认真履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能,对司法机关阻碍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强化法律监督。2013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对公安、检察、审判机关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5件,纠正率100%。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的探索,研究建立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纠正机制和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制度,对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积极构建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新型关系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包括检察官、律师在内所有法律人的共同责任和使命。作为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官和律师同受法律教育,同循法律思维,同行法治方式,同以捍卫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为己任,两者既不是简单的诉辩关系,更不是简单的对抗关系,而是对立中有统一、诉辩中相依存、探讨中共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我们愿与广大律师一道,坚持共同的法治理想、法治目标,严格依法履职,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一要相互尊重。通往罗马的道路不止一条,追逐法治的途径也不止一种。检察官与律师的职责任务、诉讼角色决定了二者追逐法治方式的差异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尊重律师的职业特点,正确认识、理解、包容律师的职业行为,保障律师的合法权利。全体检察官要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牢固树立平等意识,与广大律师一起,在诉讼中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相互尊重对方权利,相互尊重对方的诉讼行为,共同维护法治尊严、维护人民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要相互支持。虽然检察官和律师秉承共同的理念和追求,但在工作中往往还是多表现为“对抗”的一面。这就要求检察官与律师在严格依法履职过程中,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不仅要牢固树立共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原则和共同的职业道德,更应该在具体的办案实践中共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真正做到“对抗不对立,交锋不交恶”。诉讼中,要本着务实、合作的精神,共同对案件事实负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三要相互监督。接受律师监督制约是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一方面,全市检察机关要在创新载体形式、加强与律师沟通交流的同时,严格规范检察干警的交往行为,让检察官与律师的关系不因人情所困、不因关系所扰、不因金钱所惑。另一方面,律师是传道授业解惑的法律之师,自由度较高,也更应严格自律,恪守职业道德,表现出较高的道德素养。希望在与检察人员的交往过程中,能够坚持原则、敢于监督,自觉抵制、及时投诉举报检察人员执法不公、不严、不廉的行为,监督和促进检察机关不断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

同志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所有法律人共同的希望和梦想,也是我们共同的使命和担当。让我们进一步坚定法治理想、增强职业认同,携手并进,共同奋斗,努力为法治宣城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