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宣城市律师协会四届五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广大律师、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行业内组织的各项活动,营造奋发向上的律师工作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在宣城市律师协会登记注册的社会律师(含实习律师)、律师事务所,以及宣城市律师协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下列受宣城市律师协会指派的活动:
1、参加与律师事务所管理、律师业务有关的各类调研、交流、学术活动,并在市级(含)以上刊物(含调研、交流、学术活动主办方编制的交流刊物)上公开发表调查报告、案例分析、学术研讨等理论文章;
2、参加各级政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律师协会组织的文体、辩论会等比赛或表演活动;
3、参加各级政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律师协会组织的其他各类活动。
第四条 奖励标准
1、在各类活动中获得市级三等奖的人员,每人每次奖励200元;获得省级三等奖的人员,每人每次奖励300元;获得全国或华东片三等奖的人员,每人每次奖励400元;
2、在各类活动中获得市级二等奖的人员,每人每次奖励300元;获得省级二等奖的人员,每人每次奖励400元;获得全国或华东片二等奖的人员,每人每次奖励500元;
3、在各类活动中获得市级一等奖的人员,每人每次奖励400元;获得省级一等奖的人员,每人每次奖励500元;获得全国或华东片一等奖的人员,每人每次奖励600元;
4、如同一个项目、人员分别参加由不同单位组织的活动,按照获奖等级分别给予奖励。
5、参加上述各类活动的人员,按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标准给予交通补贴。
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参加前款各类活动的,按照前款所对应的标准给予奖励、补贴。
第五条 本办法所需的奖励、补贴费用由宣城市律师协会从会费中支付。
第六条 参加活动的人员、或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参加活动前向宣城市律师协会秘书处通报活动的组织方、活动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情况,并在活动结束后,将获奖情况及相关材料及时报告给宣城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宣城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本办法中的奖励、补贴的确认、支付事宜。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宣城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
如有其他确应当给予奖励,而本办法又没有规定的,由宣城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