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律师协会行业处分决定书
宣律〔2025〕惩字6号
被处分人:王某某,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2XXXXXXXXX14,安徽慈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4XXXXXXXXXXX530。
宣城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在收到关于王某某律师与原宁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彭某不正当经济往来的线索后,于2025年5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王某某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3年至2024年间,先后送给彭某一块价值约6000元的“非凡大师”系列手表、现金人民币30000元和一箱(6瓶)53度“飞天茅台”白酒。
2025年6月16日,宣城市司法局对王某某律师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有绩溪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函》、绩溪县监察委员会对彭某的讯问笔录、彭某自述与王某某律师交往经历的书面材料、绩溪县监察委员会询问笔录、本会对王某某律师的调查(询问)笔录、宣城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会认为: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王某某律师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处分。被处分人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认错态度较好,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会作出决定如下:
对被处分人王某某予以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向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复查申请书一式三份。
宣城市律师协会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