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律师同行互助的精神,促进全市律师行业形成和谐互助的良好风尚,经常务理事会审议,特设立宣城市律师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宣城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互助金的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互助金由市律师协会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包括互助金的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互助金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
互助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委员会常设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互助金管理工作接受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章 互助金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 互助金收入包括:
(1)市律师协会会费划拨。互助金余额超过20万时,下一年度会费不予划拨;互助金余额不足20万时,下一年度按照市律师协会实收会费的3%划拨。
(2)律师、律师事务所、社会各界人士及机构的捐赠。
(3)孳息。
(4)其他收入。
第六条 对互助金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由市律师协会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可以约定捐赠资金仅用于律师互助目的。
市律师协会在接受捐赠人对律师互助金的捐赠时,应出具收款凭证,将受赠资金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七条 互助金仅用于发放互助金,发放总额以实有资金总额为限。
第八条 互助金设专户管理,上年结余的互助金自然转入次年互助金帐户。
第四章 互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在本市执业的律师为互助对象,受到中止会员权利处分执行期间、受到取消会员资格或者不履行会员义务的除外。
第十条 本人或其近亲属(以下称“申请人”)可以向互助金委员会申请互助。
互助对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意外伤害致残(特指由民政部分颁发的残疾证);
2.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定义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规定);
3.因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
4.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事由。
第五章 受理和审核
第十一条 互助申请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的律协联络组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律协联络组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后报宣城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在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申请人直接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申请,由秘书处进行审核。互助对象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协助申请人。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互助对象基本情况;
2.申请救助事由;
3.申请救助的具体要求;
4.参加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及支付或赔付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互助金申请表》
(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和执业证复印件,县(区)级以上医院就诊、住院的费用票据复印件,疾病、伤残诊断证明或死亡通知书等。
(四)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互助申请期限:患病诊疗期间、自疾病诊断之日或诊疗终结之日起6个月内;因意外事故致残的自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因故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
第十三条 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会议或通讯等方式对互助申请事项的审议。采用会议方式审议的,须有应到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采用通讯方式表决的,应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同意。
表决采取一人一票制,表决结果应记录在案备查。
第十四条 互助金管理委员会认为申请材料不全的,可要求申请人补充,认为情况不明或存在疑问,可以通过聘请专家、委托专业机构等途径进行鉴定或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鉴定结果和调查结论,作为会议审议依据。
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制作《关于同意/不同意互助申请的决定》,由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生效。
第六章 互助标准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一次性给予互助金5000-10000元。有特殊情形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互助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同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度上浮,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紧急情况下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可以先行决定给予5000元以下的救助金,由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确认。
第七章 互助金的发放和领取
第十六条 互助金的发放金额由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确
定互助金发放金额,制作《互助金发放决定书》,安排发放。
第十七条 互助金由互助金账户转至互助对象账户。
第十八条 同一互助对象,互助金发放仅限一次。
第十九条 受领互助金由申请人办理,应当有相应的受领手续。
互助对象死亡的,受领人为互助对象的法定继承人。
第二十条 受领互助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互助对象执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受领互助金的说明。
2.互助对象死亡的,所在社区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受领人与互助对象的关系证明材料。
3.委托他人受领互助金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4.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章 互助的终止和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免除互助责任:
1.因会员自杀、自残或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
2.未经省、市、区级或当地医保定点医院诊断确认的;
3.会员有伪造或篡改病历以及其他欺骗、作弊行为的;
4.其他应免除互助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采取欺骗手段领取互助金的,除追回已发放的互助金外,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互助金金额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宣城市律师协会
2023年9月4日